Jam 案的判决应与欧洲人权法院审理的Waite 和 Kennedy案等一系列案件进行对比。在这些案件中,国内和国际法院都对国际组织豁免权看似绝对的性质提出了质疑,理由是针对针对国际组织提出的索赔,缺乏合理的替代补救手段。(有关其有用的概述,请参阅Ferstman,第 VI.2.2(4)章),这种方法的优势在于通过将是否放弃豁免权的决定权留给国际组织自己,从而维护了国际组织的独立性。如果国际组织希望保护其豁免权,就必须确保提供合理的替代争议解决方法,以解决诉讼当事人的司法权利。这种方法还有一个明显的优势,就是允许对国际组织的非商业活动提出质疑。
然而,美国第二巡回上诉法院明确拒绝了这种做法,至少就《联合 巴拉圭 WhatsApp 數據 国宪章》和《联合国特权和豁免公约》的文本而言。因此,出于上述原因,总部设在美国的国际组织至少目前不必为此而烦恼。
最后,2016 年《发生灾害时人员保护条款草案》中所体现的规则可能在与 Covid-19 相关的事务中发挥作用(此处),但这些规则仅在国际人道主义法未提供更具体的规定的情况下才适用于被占领土(第 18(2) 条和评注第 9 段)。例如,提供用于治疗 Covid-19 的医疗用品受上述 GCIV 规则的管辖。
结论
根据国际法,占领国应与被占领土当局(如果有的话)一起负责抗击新冠肺炎等流行病。国际人道主义法要求占领国在当地医疗基础设施不足的情况下干预抗击被占领土上的这些疾病,而适用的国际人权法则要求占领国在抗击流行病时将当地居民的健康作为占领国行动的主要目标。 |